2011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报 名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同等学力者应由本人写出说明,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3.身体健康;
4.截至2011年8月31日,常住户口和高级中等教育学籍均在陕满3年。
在我国定居的外国侨民报名,除符合上述条件中的1至3条外,须有省公安厅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违规报名并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有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在陕常住户口不满3年者;
7.高级中等教育学籍在陕不满3年者。
第五条 考生本人或随父亲(母亲)因军转安置、工作调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调动)正常迁转在陕落户者,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
第六条 所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都必须在户籍所在县(区)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报名。报名时间和办法、准考证号的编排规则等,按照《关于做好2011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0〕48号)执行。
第七条 各地要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严防“高考移民”和其他不符合条件者违规报名。
第三章 考生档案
第八条 考生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电子档案是普通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由省招办建立,内容包括报名、体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高考成绩、志愿、诚信记录、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等信息。纸介质档案包括中学学籍档案和报考材料,其建立、管理及领取办法按照《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纸介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招办〔2002〕16号)执行。
第四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九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要以考生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负责对其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在校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专人输入网上报名系统,学校审查;非在校生的鉴定由其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填写在《2011年陕西省高考报名非在校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回户籍所在县(区)报名考生的鉴定由就读学校填写在《2011年陕西省回户籍所在县(区)高考报名考生学籍证明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上,加盖学校公章。县(区)招办要指定专人将非在校生和回户籍所在县(区)报名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鉴定内容输入网上报名系统,考核表留存备查。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其所犯错误事实、处理意见、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后的表现等材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五章 体 检
第十一条 所有考生必须参加体检,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各市、县(区)体检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做好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0〕6号)规定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领导,规范管理,落实责任。严格选择体检医院和选聘体检工作人员,严禁以体检工作站等形式取代体检医院的工作。要对体检工作人员进行认真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体检结论由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作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医疗机构为考生所作的体检结论无效。体检工作结束后,要指定专人对体检表进行认真复查,重点审查考生填写的既往病史是否属实、体检医生填写的项目是否规范,有无错检、漏检,体检结论是否准确,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补检或更正。
第十二条 各市(区)招办要认真进行总结,并按时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省招办。县(区)招办要将体检结论及时反馈给考生本人。
第十三条 陕西省人民医院为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对体检医院无法确诊的问题做出最终裁定。
第六章 考试和评卷
第十四条 文史、艺术(文)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理工、体育、艺术(理)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外语分为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全国统考于6月7日至8日举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如下:
日 期 | 时 间 | 科 目 | |
6月7日 | 上 午 | 9∶00―11∶30 | 语 文 |
下 午 | 15∶00―17∶00 | 数 学 | |
6月8日 | 上 午 | 9∶00―11∶30 | 文科综合 理科综合 |
下 午 | 15∶00―17∶00 | 外 语 |
第十六条 2011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布的《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课程标准实验版),数学和英语科目由我省自主命题,其他科目使用教育部统一命制的试题。试卷、答题卡由省招办印制。
第十七条 市、县(区)招办组织考试。考点必须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确有困难的,经市级招办批准,可在县城附近设置考点。每个考场安排30名考生,按单人、单桌、单行编排座位。各科类不满30名考生的尾数考场单独设置,不得混编考场。
第十八条 各市、县(区)要按照《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陕西省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工作的通知》(陕教考〔2010〕1号)要求,切实做好网上巡查系统的管理工作,所有考场、试卷保密室、试卷分发(回收)场所必须实现网上巡查,确保试卷保管期间和考试期间监控时间不中断,监控范围不留死角,监控录像保存完整;所有考点必须安装、使用无线电信号屏蔽设备,确保所有考场在屏蔽范围之内;每个考场安排3名监考员,其中至少1名女监考员,由女监考员负责使用金属探测仪对所有入场考生进行检测,收缴一切可疑无线电信号接收、发射装置。
每科考试均随机调换监考员,调换办法由各市(区)招办制定。
第十九条 考试结束后,市(区)招办要在规定时间内将答题卡和备用试卷及备用答题卡送至省招办高考评卷工作站。
第二十条 评卷工作由省招办组织,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考试成绩通知考生。不查卷。
第二十一条 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和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各级招办、各考点、各评卷院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在保密期限内,确保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和答卷不丢失、不泄露。
第二十二条 报考外语专业及其他要求外语口试专业的考生,除参加统考外,还必须参加外语口试。口试时间、地点和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第二十三条 报考体育、艺术类的考生,除参加文化课考试外,还必须参加专业课考试。体育类专业课实行全省统考。艺术类的美术和播音编导类专业课实行全省统考;音乐舞蹈、表演及其他类专业课,省内高校实行院校联考,省外高校由招生院校组织校考。
第七章 填报志愿
第二十四条 录取批次设置为提前批次、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本科、高职(专科)5个批次。其中,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本科、高职(专科)4个批次录取前填报志愿和录取过程中征集志愿均实行平行志愿。提前批次、特殊类型招生、职业教育单独招生不实行平行志愿和征集志愿。
第二十五条 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本科各设4个院校志愿,排列顺序为A、B、C、D,每所院校6个专业志愿;高职(专科)设6个院校志愿,排列顺序为A、B、C、D、E、F,每所院校6个专业志愿。平行志愿各批次不设置“愿录取到其他院校”的服从调剂表态栏目,院校专业设“愿录取到其他专业”的服从调剂表态栏目。
第二十六条 自主选拔、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志愿设置在院校所在批次志愿栏目之前,设1个院校志愿,仅供已公示并符合条件的考生在填报该批次志愿时选择填报。
定向就业、少数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华侨大学预科、四川大学预科志愿,分别设置在院校所在批次志愿栏目之后,顺序为:①定向就业志愿,②少数民族班志愿,③少数民族预科志愿,④华侨大学预科志愿,⑤四川大学预科志愿,其中定向就业、少数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各设2个院校志愿,华侨大学预科、四川大学预科各设1个院校志愿。符合条件的考生在填报该批次志愿时选择填报。
第二十七条 提前批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志愿栏目设置不变。其中,提前批次文史、理工、体育类设有“愿录取到其他院校”的服从调剂表态栏目。
第二十八条 填报志愿在考生分数、位次和录取分数线公布之后,采取网上填报方式进行。
省招办公布考生文化课分数、所在科类(文史类包含艺术〔文〕,理工类包含艺术〔理〕和体育)位次以及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考生位次按照文化课总分由高到低排列,总分相同时,按照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外语的单科分数由高到低依次排列,总分与单科分数全部相同的,属并列位次。
考生登录“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www.sneac.com)填报志愿。其中提前批次、一批本科、二批本科志愿在6月25日12∶00至6月28日24∶00填报;三批本科、高职(专科)志愿在二批本科录取结束后填报。
第二十九条 考生根据自己的报考科类,按照《自学考试报・招生考试特刊》和“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公布的学校和专业名称、代号、录取批次以及学校公布的招生章程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填报志愿。考生填报志愿前必须认真阅读网上填报志愿的说明和要求,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志愿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十条 体育、艺术类考生必须在提前批次填报体育、艺术类志愿,在提前批次填报文史或理工类,属无效志愿。体育、艺术类本科志愿填在“提前录取本科”栏内,高职(专科)志愿填在“提前录取专科”栏内。从第一批本科开始,艺术(文)考生可填报文史类志愿,体育、艺术(理)考生可填报理工类志愿。
文史类、理工类考生不得填报其他科类志愿。
第三十一条 录取过程中将征集志愿。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本科、高职(专科)各征集一次志愿。每批次正式投档录取后,省招办在“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上公布征集志愿信息,同时将此信息发送到各市、县(区)招办。征集志愿信息包括:院校名称、专业名称和计划缺额数,院校征集志愿投档最低分数、位次。未被录取且符合征集志愿投档条件的考生可以上网填报征集志愿。市、县(区)招办要为考生及时了解、查询征集志愿信息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三十二条 考生在网上填报志愿并在网上确认后,即完成填报志愿全部程序。志愿一旦确认不可更改。逾期不予补报。因考生志愿填报失误或未按规定程序操作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八章 录 取
第三十三条 录取新生工作由省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录取控制分数线由省招生委员会根据招生计划和考试成绩,分别按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本科和高职(专科)划定。体育、艺术类本、专科文化课及专业课录取控制分数线单独划定。
第三十四条 普通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普通高校要通过网络完成录取工作并确保与省招办通讯联络畅通。
第三十五条 提前录取批次,免费师范生和本硕连读生执行一批本科线。国防生执行其所报专业在普通本科所列批次的分数线,即被招生院校列在一批本科的专业,执行一批本科线;列在二批本科的专业,执行二批本科线;国防生所报专业在陕无普通本科专业招生计划的,按照教育部、总政治部文件规定执行。军队、公安院校本科录取分数线按照教育部、总政治部和公安部文件规定执行;专科录取分数线执行三批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根据教育部和总政治部政干发〔2008〕19号文件规定,向军队院校“投档时应当区分男、女生和指挥类、非指挥类”。
免费医学定向生在提前录取批次单独设置志愿,执行二批本科线,在提前批次所有文史、理工类录取结束后投档。免费医学定向主要招收农村生源,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定向单位所在县生源。按志愿录取未完成的计划,采取征集志愿的办法录取,直至完成计划。考生被录取为免费医学定向生后,获得录取通知书前,必须与培养学校和定向就业的乡镇卫生院所在县(区)卫生局签署定向就业协议。
第三十六条 提前批次的调档比例,由招生院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
第三十七条 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本科、高职(专科)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办法。
1. 投档原则
(1)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分科类将所有考生按照投档分数(文化课分数加政策照顾分数)从高到低排列,投档分数相同时比较单科分数,顺序依次为: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外语。按照从高到低的排列次序和每个考生志愿的先后顺序依次检索志愿,被检索的志愿中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如果考生所填志愿均无法投出,则该生只能参加征集志愿或下一批次录取。院校投档比例内末位并列位次考生全部投档。
(2)一次投档。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投档。已投档考生因身体条件、所报专业等不符合院校录取要求而被退档时,其电子档案将不再投向其他平行志愿院校。因报考人数不足或报考满额但因院校退档而造成的计划缺额,采取征集志愿的办法补充缺额。其中,报考人数不足而造成的计划缺额,征集志愿投档分数不得低于院校所在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报考满额但因院校退档而造成的计划缺额,征集志愿投档分数、位次不得低于该院校投档最低分数、位次。
2.投档程序
(1)模拟投档。正式投档前进行三次模拟投档。
第一次模拟投档:院校招生计划与投档数量的比例原则上设置为: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本科省内高校1�1.05,省外高校1�1.1;所有高职(专科)院校均为1�1。
第二次模拟投档:院校根据第一次模拟投档生源情况,确定是否调整投档比例和增加计划,省招办同意后进行第二次模拟投档,并将投档后形成的投档比例反馈各院校。
第三次模拟投档:院校对省招办第二次模拟投档比例进行确认或提出调整意见,省招办同意后进行第三次模拟投档,形成各院校正式投档比例和投档人数。正式投档比例和投档人数确定后不得调整。
模拟投档过程中,给院校提供投档比例、投档人数、最高分数、最低分数、考生所报专业和愿否服从专业调剂等信息。
投档比例按照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投档人数按照进一法取整计算。
院校如增加计划必须于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工作。
(2)正式投档。省招办根据第三次模拟投档确定的各院校投档比例和投档人数进行正式投档。
省招办在“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公布相应批次各招生院校投档人数、最高分数和最低分数及其位次、考生档案最终投放情况,并通过短信方式告知考生录取结果。
(3)征集志愿。在正式投档录取结束后,省招办公布征集志愿信息,包括:院校名称、专业名称和计划缺额数,院校征集志愿投档最低分数、位次。
征集志愿不进行模拟投档,按照院校计划缺额数的1�1投档。
3.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
(1)自主选拔、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录取:省招办根据院校第一次模拟投档分数线,按照降分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考生全部投档。院校必须在投档后6小时工作时间内使用预留计划录取结束。
(2)定向就业、少数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华侨大学预科、四川大学预科录取:省招办根据院校正式投档分数线,按照降分政策分别投档。投档顺序为定向就业、少数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华侨大学预科、四川大学预科的第1志愿,投档比例为招生计划数的1�1。投档未满额的院校再投第2志愿。已填报定向就业、民族班、预科志愿的考生可以填报该批次的征集志愿,但被上述志愿录取后不再参加征集志愿录取。
第三十八条 普通高校必须按本校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录取新生。
第三十九条 普通高校招生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分数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录取专业由招生学校决定,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由学校负责。省招办向学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省招办规定程序,按时完成电子档案下载、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顺利进行。对超过规定时间未完成录取工作任务的普通高校,省招办根据学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将考生电子档案设置为预录取状态,并书面通知学校,同时报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第四十一条 未经教育部批准,普通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第四十二条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普通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考总分上增加10分投档,由普通高校决定是否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第四十四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其高考总分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其高考总分上增加20分投档。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普通高校调档分数线下延10分投档,由普通高校决定是否录取。
1.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3.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4.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第四十七条 考生如果符合上述多项照顾规定,只能取其分值最大的一项。
第四十八条 有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普通高校应加强宣传工作,对定向生的就业去向、奖学金设置、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等要求,应通过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
定向就业招生面向全省所有考生。填报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的考生,必须填写《2011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收定向西藏就业考生申请书》,并由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以备学校录取时参考。定向就业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
被录取为定向就业生的考生,必须在入学注册前与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学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新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定向就业单位及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得参与普通高校定向就业生录取工作。普通高校及定向就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考生收取国家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费用。
第四十九条 普通高校必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招办核准,省招办根据核准的考生名单打印录取名册,加盖录取专用章后寄发录取学校。各高校根据录取名册填写新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后,直接寄发被录取新生。各校寄发录取通知书时,应将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寄出。独立学院、民办本科和高职(专科)院校在寄发录取通知书时,还必须附加省招办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
第五十条 考生入学报到时必须缴验准考证、录取通知书、本人的纸介质档案和学校要求携带的其它材料。各普通高校要认真做好新生档案接收和资格审查工作。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违规行为的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书面报送省招办。
第五十一条 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新生名单(含准考证号)在报到结束后20天之内报送省招办。
第五十二条 各市、县(区)招办,各普通高校要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不得将考生个人信息擅自公开或提供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九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五十三条 各级招办、各普通高校、中学必须公开有关招生信息。
省招办负责公布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普通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普通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
各市、县(区)招办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高校提前单独录取的考生名单。
普通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第五十四条 省招办和普通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各市、县(区)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第五十五条 各市、县(区)招办,各普通高校在招生信息公示和考试、录取期间,必须向社会公开招生考试违规举报信箱、电话及受理举报的单位和地址,并按照国家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章 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五十六条 陕西省招生委员会负责全省招生工作。
第五十七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要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市、县级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普通高校招生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纸介质档案建立、信访以及其他工作;
3.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研、宣传和培训工作;
4.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5.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五十八条 普通高校招生机构、人员配备、工作职责按教育部要求执行。
第十一章 招生经费
第五十九条 市、县(区)的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第六十条 考生必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
第十二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六十一条 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等方式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普通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书面通知省招办。
第六十二条 对考生在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处理。其中:
1.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对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生,取消其当年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3.对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考试各科成绩,对其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中参与或组织群体性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考试各科成绩,由省招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第六十三条 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按照教育部规定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11年陕西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0〕57号)执行。体育类专业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11年陕西省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1〕6号)执行。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按照《关于印发2011年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招办〔2010〕49号)执行。提前单独招生备案录取工作按教育部规定执行。公安院校、军队院校和国防生招生办法另行通知。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招办负责解释。